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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河南城建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2019-09-28 11:27  

校党纪〔201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

(一)信访举报受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的反映。

(二)信访举报办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办理处理、回复反馈等。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在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工作,做到线索处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四)坚持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六)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七)坚持信访受理事项登记管理与办理处理相分离的原则。

(八)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九)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

(二)应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学校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教职工履行公职过程中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及职务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六)学校所属公职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及时记录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事项。受理时,承办人员对信访举报件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账。

第六条 信访举报的主要受理方式有: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收到的上级部门、校领导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后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受来访人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来访人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并请来访人确认签字,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电话受理。要耐心听取陈述,认真记录,重要信息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线索的可电话录音,录音前应明确告知信访举报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有需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四)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举报的受理。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音频等视听资料,由承办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原件附后。

第七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实名举报反馈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对于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其中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和记录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群访或重要举报、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在1个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汇报,2个小时内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第三章 信访举报办理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经逐级呈报审批后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件的呈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人员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信访举报阅办单》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后进行处理办理,必要时呈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阅批。具体程序:

(一)涉及学校中层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问题的,呈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

(二)涉及学校中层干部的呈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其中涉及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重要举报件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阅批。

(三)涉及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呈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阅批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其他校级领导干部的,分别呈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阅批后上报上纪检监察机关。

(四)所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立即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呈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尽快研究处理意见。重要件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五)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领导批转的、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并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阅知。

(六)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阅批,重要件呈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信访举报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研判。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问题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和《河南城建学院贯彻落实<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组织查办。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单位(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信访举报交办通知单》交由相关单位(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及时掌握查处情况,严格审核查处报告。

(三)校内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信访举报转办通知单》转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或者经集体研究分析认为问题不存在的匿名信访件,报请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作暂存或了结处理。

第十四条 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审查调查后需要立案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和《河南城建学院贯彻落实<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或予以了结。

第十五条 信访了结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信访举报办结表》,由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示同意后,做好信访举报件的了结、归档工作。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举报人反馈。对匿名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减少越级信访发生。

第十六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无法提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七条 信访件办结后,应统一编号,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的批示;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与调查处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做到内部合理分工,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部门);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实行专人管理,信访举报电子数据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是被举报人或信访举报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执纪审查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障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对侵犯信访举报人合法权益或打击报复等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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