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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校党委及其成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13 15:47  

校党纪〔20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校纪委对校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工作,压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省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校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校党委及其成员要支持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校纪委监督。

第三条 校纪委书记为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校纪委对校党委及其成员实施监督,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校党委及其成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情况。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的情况。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情况。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情况。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对校党委及其成员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一)配合式监督。根据上级纪委授权、委托,学校纪委主动配合上级纪委对校党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精准收集信息、及时报告问题、有效传导压力。

(二)协助式监督。校纪委聚焦主责主业,积极协助校党委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党委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对收集发现的问题开展提醒谈话并督促整改。

(三)参与式监督。在参加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时,对发现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违反议事规则等违纪违规情形,当场表明态度并及时纠正。

(四)常态化监督。经常性对校党委成员开展“同志式”监督,对日常收集发现的党委成员错误言行、不良反映、问题苗头等,及时提醒、批评、帮助。

(五)专项式监督。对校党委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七条 校纪委在正当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违反或拒不执行本办法的,有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或阻碍纪委正当履行职责、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该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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