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纪〔20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校纪委对校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工作,压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省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校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校党委及其成员要支持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校纪委监督。
第三条 校纪委书记为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校纪委对校党委及其成员实施监督,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校党委及其成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情况。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的情况。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情况。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情况。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对校党委及其成员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一)配合式监督。根据上级纪委授权、委托,学校纪委主动配合上级纪委对校党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精准收集信息、及时报告问题、有效传导压力。
(二)协助式监督。校纪委聚焦主责主业,积极协助校党委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党委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对收集发现的问题开展提醒谈话并督促整改。
(三)参与式监督。在参加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时,对发现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违反议事规则等违纪违规情形,当场表明态度并及时纠正。
(四)常态化监督。经常性对校党委成员开展“同志式”监督,对日常收集发现的党委成员错误言行、不良反映、问题苗头等,及时提醒、批评、帮助。
(五)专项式监督。对校党委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七条 校纪委在正当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违反或拒不执行本办法的,有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或阻碍纪委正当履行职责、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该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