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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城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13 11:31  

校党纪〔20205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省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谈话室建设及谈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学校谈话室管理,规范使用维护相关设备,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委谈话室是指学校纪委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规定建立并经验收批准可以使用的,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用于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专用工作区域。使用谈话室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非经校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条 学校纪委专人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软件使用技术支持、录音录像设备检查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确保运行正常。谈话室使用期间,由谈话人员负责管理,纪委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

第四条 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制定详细、周全的谈话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相关预案须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严禁无方案、无预案对谈话对象实施谈话。

第五条 谈话人员要对谈话对象做到“六必知”。必要时,须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派专人陪同谈话对象前往谈话室谈话。谈话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登记。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妥善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钢印等物品。

第六条 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谈话期间应保证二名以上谈话人员及安全员在场,杜绝单人询问。若谈话对象是女性,谈话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女性参与。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上卫生间时必须及时跟进,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视线。谈话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第七条 谈话人员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不得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谈话期间,学校纪委相关负责人应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谈话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 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每次连续谈话不得超过6个小时,每天累计谈话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在当日23时以后进行谈话。谈话中谈话对象如有情绪波动,要适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减压工作,必要时暂时终止谈话。

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谈话对象陪送交接单》。并履行交接手续,实行“手递手”交接,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条 要加强谈话过程监控,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开启监控设备,直至谈话对象离开谈话室,确保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第十一条 《谈话笔录》须现场制作完成,并在谈话室内交由谈话对象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第十二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谈话有关情况,并提出心理疏导、安全防范等要求。纪委相关谈话人要对被谈话人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全面掌握其工作、情绪等状态变化,必要时进行提醒、回访。

第十三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监控音像资料可转存移动硬盘或刻录光盘随案移送,并严格按密级规定进行保管。原则上音视频资料应长期保存,如要删除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

第十四条 谈话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城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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