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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2019-05-07 11:15  

校党〔2019〕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全校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校党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指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委各工作部门,下同)和领导干部(指前述“党组织”的班子成员,下同)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重点是党组织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问责必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严格执行学校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规党纪,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六种问责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刑罚或者上级给予的党纪轻处分以上处分的,以及在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应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情节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挠、对抗问责调查处理的,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工作失误,但是决策程序合规,决策事项符合改革方向和现行政策精神,领导干部没有谋取私利,且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于问责。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原则上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领导干部的任职影响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问责启动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问责线索,由校党委或者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考核、案件(事件、事故)调查中发现;

(二)上级组织交办、转办;

(三)巡视巡察、审计等单位发现、移送、转送;

(四)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

(五)其他方式发现。

第十六条 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自发现或收到线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启动问责建议并根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党委可以直接启动问责,也可以责成纪委或有关工作部门启动问责。

启动问责建议内容一般包括:线索来源、拟问责事项、拟问责对象、调查组组成单位等。调查组一般抽调纪委、党委工作部门以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等组成。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具备问责条件的,提出启动问责建议的部门可以不再进行调查,在启动问责建议中将拟采取的问责方式一并提出。

第五章 问责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要熟悉相关情况,了解与问责事项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调查方案。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党组织或领导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当同被调查人谈话,通知启动问责调查的决定,要求其正确对待调查。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被调查人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调查组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应当合规、全面、客观、公正。对违规过问、干扰、阻挠调查工作的有关人员,调查组应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一案双查”。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在开展案件(事件、事故)调查等工作时,应当同时对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应当问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将认定的问责事实写成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调查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问责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责线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认为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经校党委同意,可以提请校纪委介入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包括:问责启动依据、拟问责对象基本情况、问责事实、政策法规依据、拟问责对象的责任、拟问责对象的态度、拟采取的问责方式等。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调查报告应当自成立调查组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章 问责决定

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由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由校党委决定。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可以对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可以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建议,作出的问责事项须向党委报告或通报。

第二十八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应当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对象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问责承办部门等。作出通报决定的,还应当写明通报的方式、范围等。

第七章 问责执行

第三十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承办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纪委办公室在接到问责决定书等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将其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校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三十一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校党委提出申诉。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被问责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报告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要及时听取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实施问责情况的汇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问责不当、不落实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行政各部门、各单位班子及其成员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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