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纪〔20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监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权力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权力运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保证权力运行规范有序和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履行再监督责任,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将监督重点从参与相关业务工作,转变到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自我监督与管理的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上来。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权力运行中涉及人、财、物等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及其主要环节均为监督对象。主要包括:
(1)干部选拔任用;
(2)意识形态;
(3)师德师风、学术诚信;
(4)人才引进招聘;
(5)职称评审聘任;
(6)市厅级及其以上评先评优;
(7)招生录取;
(8)合作办学;
(9)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
(10)财务管理;
(11)大宗物资采购;
(12)大型资产管理使用;
(13)基建工程项目;
(14)后勤服务管理;
(15)招标投标;
(16)其他需要监督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相关工作决策部署、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决策程序和办法、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
第七条 重要事项与专项工作的工作方案制定与落实情况。
第八条 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遵规守纪、履行职责情况。
第四章 监督形式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各项重点工作开始之前主动与纪委监察处进行充分沟通,并依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依照《河南城建学院重大事项报备暂行办法》进行报备,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的主要监督方式包括:
(1)事前沟通;
(2)事中例行检查与抽查;
(3)事后专项检查;
(4)信访监督;
(5)约谈主要负责人;
(6)其他需要采用的方式。
原则上不参与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事前沟通,指纪委监察处就某项具体工作向有关单位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第十二条 事中例行检查与抽查,指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例行检查,或者对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资料进行的抽查等。
第十三条 事后专项检查,指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复查。
第十四条 信访监督,指纪委监察处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反映问题,对相关工作人员遵规守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约谈主要负责人是指纪委集中或分别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事项等有关人员谈话提醒。一般每半年集中约谈一次。重大工作事项随时约谈。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监督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部门)。
第十七条 监督事项确定后,纪委监察处应成立两人以上的检查小组,通过现场监督、查阅工作资料、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校党委、校行政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纪委监察处牵头,与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某一事项监督检查结束后,纪委监察处应向相关单位(部门)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作建议。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督检查,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员和材料支持。
第五章 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因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对其他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