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2016〕5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央、省委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和党员,系指全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全体中共党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等事宜包括: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病愈出院、乔迁新居、职务变动、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出境出国、周年祭日等事宜。
第三条: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以身作则,本着勤俭节约、廉洁、文明的原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省委的有关文件。需要宴请的,要严格控制规模,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校内非亲友婚丧嫁娶事宜的宴请。
第四条: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校级领导干部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材料同时送校纪委留存。
(二)处级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应提前7日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说明办事理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范围,填写《河南城建学院领导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作出承诺,经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校纪委备案。婚丧嫁娶事宜办理完毕后7日内到校纪委填写《河南城建学院领导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后报告表》,存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
(三)科级干部和党员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应提前7日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报告。
第五条:领导干部和党员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大操大办;
(二)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或收受其礼金、礼品;
(三)不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不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场地等公共资源;
(五)对同一事项不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操办宴请;
(六)不搞封建迷信;
(七)不从事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本单位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七条: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八条: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领导干部和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予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分等。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超出应参加范围、规模较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和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