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2016〕54号
第一条 为了提升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根据校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的形式
(一)校党委书记对校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特定对象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对特定个人或集体的约谈。
第五条 约谈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须对其进行约谈: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成效不明显的;
3.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在师生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责任范围内存在“四风”问题的;
6.责任范围内的教职员工多次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7.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中“一般”和“差”超过三分之一者,要进行诫勉谈话;
8.群众信访举报反映较多的;
9.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的程序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第1-3种情形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第4-9种情形由校纪委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领导的批示,或监督检查、审计、考核等工作中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由校纪委提出约谈建议,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纪委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内容、要求、时间和地点,需要约谈对象书面答复或说明问题的,要求约谈对象准备书面材料。
(三)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四)做好约谈记录。约谈人应详细记录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双方姓名、职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谈话记录一般应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认可。
(五)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报校纪委。
第七条 校纪委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纪委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时报学校组织部门,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