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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中国共产党百年廉政法治建设的历程与启示
2021-11-15 15:04  

法学院党委书记苗道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百年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廉政法治建设作用的认识,不断总结廉政法治建设的经验,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体系。

一、中国共产党百年廉政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廉政法治建设

一是建党初期(1921 7 月至1927 7 月)的廉政法治建设。1926 8 4 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反对贪污腐败的文件;1927 4 月,党的五大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1927 6 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在我党纪律检查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二是苏区岁月(1927 7 月至1937 6 月)的廉政法治建设。1930 3 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中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侵吞公款有据者、受贿有据者,撤职并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侵吞公款三百元以上者、受贿至五十元以上者枪决。”1933 12 15 日党中央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

三是民主政权(1937 7 月至1946 5 月)的廉政法治建设。1937 8 月颁布了以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为主要内容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38 8 15日,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强调共产党员有犯罪者从重治罪;毛泽东在1938 年第一次提出“党规”这一概念;1939 6 5 日,《中央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

四是解放战争(1946 6 月至1949 9 月)的廉政制度。制定、修正、公布了一批惩治贪污、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法规和条例;在1949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廉政法治建设

一是将廉政建设的内容写进根本大法。1954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作出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等规定,为创建廉政法律制度奠定了宪制基

础。

二是建立党和国家反腐败机构。1949 11 月,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国县以上设立各级党纪律检查机构;1955 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同时建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国务院监察部)对贪污浪费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是廉政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党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划分浪费与贪污界限的四类标准》《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的廉政法治建设

1979 年《刑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方式,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腐败行为予以规制,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根据改革开放出现的新的特点,中央制定了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代表的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了以《党内监督条例》为代表的党内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巡视监管机制,2005 11 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初步形成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党的廉政法治建设

一是在国家法律体系方面,2015 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惩戒腐败力度;2018 3 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10 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颁布《政务处分法》,实现了国家刑事法律与国家监察法律紧密衔接。

二是在党规党法方面,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90 部党内法规,基本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为主干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二、中国共产党百年廉政法治建设的经验启示

一是始终坚持和完善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廉政建设法治化水平。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反腐倡廉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不断健全党和国家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始终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强化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最大限度释放监督治理效能。

三是始终坚持和完善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作用。扎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既确保党治国理政符合宪法法律,有法可依;又确保党从严治党符合党内法规,有纪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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