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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浙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处两任处长因受贿被判刑
2009-11-25 00:00  
    浙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两任处长孙国权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许毅平有期徒刑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孙国权在担任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队长、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房地产公司、石矿老板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213020元。许毅平案发前为湖州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此前曾担任矿产处处长。2002年2月至2006年3月许毅平在担任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矿产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矿产老板贿送钱财共计人民币68000元。

  法院认为,案发后孙国权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毅平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故作出上述判决。(新华社杭州11月24日电 记者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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