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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贪污受贿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
2009-09-02 00:00  
8月3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贪污赃款和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被追缴。

  法院认为,孙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孙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亦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记者王勉 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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